[編號:53846] 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告知“三日內提出申辯”是指三個工作日嗎?
問:我是香港的漁民,因為涉嫌走私被海關扣留了。前日(周五)收到了海關出具的《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上面告知“收到本告知單之日起三日內向我關書面提出申辯或陳述意見”。我的船只是供給朋友用了一次,我也不知道他拿去運紅油了,所以我要作出申辯。問題是今天已經是周一了,我還能不能提起申辯?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9號),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正當理由外,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的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從您的表述來看,您現在還可以向海關提起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