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3966] 被申請人海關在復議期間改變行政行為,案件是否還繼續(xù)審查?
問:您好。我因為超量攜帶外幣入境,海關沒收了我的全部外幣。我認為處罰過重,多次跟海關交涉無果后,向上一級海關申請了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海關改變了處罰程度,改為罰款。請問現在復議結果沒有出來,案子還會繼續(xù)審嗎?還是需要對新的行政行為提出復議才繼續(xù)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復議機構會繼續(xù)對原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如果您希望復議機構審查新的行政行為,那么您應提交新的行政復議申請。如需幫助,請聯系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電話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