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4008] 提起海關行政復議后雙方達成和解有效力嗎?
問:我司認為海關行政處罰過重,向上一級海關提起了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與被申請海關達成了和解協議,我司擬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請問有什么要注意的嗎?如果撤回后,海關不履行和解協議怎么辦?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如果您擔海關不履行和解協議,可以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按照和解協議內容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另外,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終止行政復議,或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的,應當向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報告,并且將有關法律文書報該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