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922]
問題標題:電子賬冊下的外發加工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您好!我想請問電子賬冊下的外發加工,經營企業A外發給某承攬企業(B)(全部工序,貨物不運回),有沒有外發時間的限制?假如主管海關審批的時限為半年的話,屆時經營企業A能不能再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可以延期幾次?關于以上問題海關總署有沒有明文規定規定了外發加工的時限和可以延期的次數,請老師指導,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答:你好。目前汕頭海關對外發加工業務是通過“H2000外發加工管理系統”進行管理,企業通過該系統向主管海關辦理外發加工備案手續,該系統規定《申請表》從主管海關審核通過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過對應企業手冊(包括電子化手冊、電子賬冊和紙質手冊)的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期,逾期不能收發貨。因此,外發加工的期限取決于對應電子賬冊的核銷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