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285]
問題標題:寄售代銷(1616)出口貨物要求及所需單證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好! 在您繁忙的時間里向您咨詢關于:貿易方式為:寄售代銷(1616)出口貨物時,海關對此類貿易方式有何特殊要求?具體如何辦理,向哪個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在申報地海關實際出口時需要提交哪些單證資料? 以上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點時間給予回復具體操作。將感激不盡,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您提出的問題我們答復如下:一、寄售代銷貿易的管理規定(一)經營權 1.經營進口商品寄售代銷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經商務部門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按經批準的商品范圍經營。 2.寄售代銷貿易商品范圍:(1)經營商品品種有:煙、酒、飲料、化妝品、膠卷和沖印材料、食品、小電器、工藝品、書報雜志等,以及與開展進口機電儀器產品維修、技術服務有關的機電儀器產品零配件及易損易耗品。(2)不得開展臺灣產品和電視機、錄音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電唱機、吸塵器、電風扇等八種商品的寄售業務。(二)進出口寄售代銷商品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許可證件驗放。(三)進出口寄售代銷商品實行檢驗檢疫管理的,憑入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四)進出口寄售代銷貨物應照章征稅。二、正常在主管地海關現場辦理通關手續,按申報規定提供包括寄售代銷協議在內的單證材料。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請務必以海關業務現場的實際辦理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