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8988]
問題標題:料件加工過程中一個步驟全部由外發加工完成,本企業無此步驟的生產能力,可否進行加工貿易?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您好!我公司從事服裝類加工貿易。主要生產高檔針織面料和高檔嬰幼兒針織內衣。經營范圍為:“高檔織物面料的紡織及服裝加工”(與《營業執照》及《生產能力證明》一致)。生產步驟大致為進口紗線-織布--染色--裁剪--縫制成衣--產品出口。紗線織成布后由于我司無染色設備,故染色完全外發給其他企業完成。 綜合以上情況想問:1、進口料件紗線出口成品成衣是否可以申請手冊備案?2、此種情況是否可以進行外發加工? 3、若不符合外發條件可否以交擔保金的形式進行外發加工? 4、因紗線進口后加工出成品最終返銷國外,符合保稅條件,若不能外發加工有無其他解決方法? 紗線進口關稅稅率為5% ,若將進口料件紗線交納關稅,這樣我公司的生產成本會大幅度提高,無法享受到國家加工貿易的優惠政策,在國際貿易中無競爭優勢。因紡織業整體利潤偏低,所以此項業務關系我公司生存,望海關能給予指導,能為我們企業指出一條明路。不勝感激!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海關總署2009年第51號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外發加工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具備加工生產能力,但受自身生產特點和工藝條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訂單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可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企業申請外發加工業務的,由《加工貿易手冊》(包括電子化手冊、電子賬冊和紙制手冊)備案地主管海關負責核準和辦理外發加工業務手續,并對保稅貨物實施海關監管。 承攬外發加工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企業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應按照《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168號)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三條第十款“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規定,提交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必要材料。詳細操作審批問題,請與當地海關加工貿易部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