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征管:應進口商要求提供虛假的發票構成走私罪嗎?
問:我司是香港母公司(出口商)設立在大陸的子公司,應國內進口商的要求,我司制作低于實際交易價格的商業發票給他們。他們當時給我們的理由是,他們可以做一些商業上的用途,如用于展示他司的實力--可以拿到比別的進口商優惠的價格等。現在海關控訴我司幫助這家進口商低報價格走私。請問這罪名可能成立嗎?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如果貴司確實被蒙騙了,對走私人的走私行為不知情,則不負走私犯罪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