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6460]
問題標題:進口免稅設備異地監管問題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領導您好,我公司現進口一批免稅設備,免表基本已經辦好,但現在有一個問題這批設備是我們主公司名義進的,但是是給分公司使用的,我們主公司的直屬海關是龍口,但是分公司所在地是在煙臺,現在設備已經到達龍口港,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就是異地監管需要在什么時間辦理呢,是可以憑免表先提貨到主公司還是必須出具異地監管證明后才可從港口提貨呢?煩請答復,不勝感激!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179號令第三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除外。 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并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后,該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第二十六條 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因此,上述情況取決于分公司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如具備法人資格,則必須按署令179號的規定,辦理結轉或按使用天數進行補稅。如有未竟事宜,請與免表申請地龍口海關進一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