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849]
問題標題:向區內生產企業租賃保稅設備問題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領帶您好!我廠是區外企業,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投資項目。我廠想從保稅區內租賃一批保稅生產設備,請問如何操作? 1.是按照"租賃貿易(1523)"和"租賃征稅(9800)"方式申報2份報關單嗎? 2.設備使用完畢后申報出口退回區內生產企業時能否退稅? 3.租賃期限有無要求?煩請答復,不勝感激!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租賃貿易是指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合同項下境內企業租賃進口或出租出口的貨物。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523”,簡稱“租賃貿易”。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分期辦理征稅手續時,每期征稅適用監管方式代碼“9800”,簡稱“租賃征稅”。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500”,簡稱“租賃不滿一年”。上述監管方式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辦公用品,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加工貿易租賃進口的機器設備,監管方式應為“加工貿易設備”(0420)。補償貿易租借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應為“補償貿易”(0513)。“租賃貿易”(1523)期滿復運出(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租賃不滿一年”(1500)期滿復運出(進)口境的貨物,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1500)。鑒于你司提供的信息模糊,如你司符合租賃貿易的上述相關資質和條件,則可按租賃申報。否則,應按區外企業提取貨物的實際監管方式辦理申報手續,屬于加工貿易的,則按加工貿易手冊備案監管方式申報;屬于一般貿易的,申報為一般貿易。另外,從區外進入特殊區域的貨物出口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1)從區外進入特殊區域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證明聯,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2)從區外進入特殊區域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3)從區外進入特殊區域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稅,不予退還。(4)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商務部批準,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區內的貨物,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其他未竟事宜,可撥打12360或黃島海關駐保稅區辦事處通關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