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910]
問題標題:電子帳冊下的外發加工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 你好! 我想請問電子帳冊下的外發加工,經營企業A外發給某承攬企業(B)(全部工序,貨物不運回),有沒有外發時間的限制?假如主管審批的時限為半年的話,屆時經營企業A能不能再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可以延期幾次?關于以上問題海關總署有沒有明文規定規定了外發加工的時限和可以延期的次數,請老師指導,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武漢海關
答:尊敬的武漢海關門戶網站用戶,您好!感謝您的來信咨詢,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1號規定,外發加工的有效期不能超過對應企業《加工貿易手冊》(包括電子化手冊、電子賬冊和紙質手冊)的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期,假如主管審批的時限為半年的話,只要時間不超過電子賬冊核銷截止日期即可延期,總署無明文規定延期次數。 如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再次咨詢或通過海關“12360”統一服務熱線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