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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報關單上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和境內目的地填制的疑問
問題標題:關于報關單上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和境內目的地填制的疑問問題內容:您好!請問浙江的一間貿易公司(有進出口經營權)在廣東這邊以一般貿易進口一批貨物,買家在東莞,那報關上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和境內目的地應如何填制?謝謝解答。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對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境內目的地已有明確規定:一、經營單位本填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二、收貨單位欄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三、境內目的地欄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國內的消費、使用地或最終運抵地,其中最終運抵地為最終使用單位所在的地區。最終使用單位難以確定的,填報貨物進口時預知的最終收貨單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