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7842]
問題標題: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疑問
問題內容:根據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1 年內有3 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而第三十條規定“警告以及罰款額在人民幣1 萬元以下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請問這否意味著第八條第二款中的違規行為皆是罰款在一萬元以上的行為,還是不論金額大小的違規行為。另外,第三十條中規定的1萬元以下是按每個案件計還是一年內所有罰款的累計?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GMGBSD, 你好,感謝你對海關企業分類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對于你的提問,第一個問題,第八條的規定“1 年內有3 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是指罰款額1萬元以上的違規,罰款額不足1萬元的違規行為不作為分類依據。第二個問題,第三十條的1萬元,是指單次違規行為的罰款。 如仍有疑問,可致電020-81102781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