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7790]
問題標題:關于貨物暫出口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公司在吉爾吉斯斯坦有鉆井業務,去年9月份設備辦理暫出口,可現在暫出口時間到了,可我們的業務沒完成,這種情況該怎么辦?還可以延期嗎?最長延至幾年?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烏魯木齊海關
答:您所提出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七條“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你公司這種業務,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應當按照“對外承包工程”貿易方式出口,具體請詢辦理手續的口岸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