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關于刪改單和申報不實
問題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署令第143號)規定“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所申報的報關單內容有誤,并且未發現有走私違規或者其他違法嫌疑的”可以申請修改或者撤銷。但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已經通過電腦邏輯審單,發現錯誤的,就構成申報不實行為,按此理解申報錯誤且無走私違規嫌疑的情況就基本不存在。
請問:
1、何種情況可以根據103和143號令進行修改;
2、什么是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定性標準是什么;
3、什么是影響海關監管秩序,定性標準是什么。請詳細回答,謝謝!
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103號令 第十四條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后,申報內容不得修改,報關單證不得撤銷;確有如下正當理由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遞交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批準后,可以進行修改或撤銷:(三)報關人員由于操作或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差錯,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電話13936346655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103號令規定了,報關人員由于操作或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差錯,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經海關審批后,可予以修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署令第143號)規定“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所申報的報關單內容有誤,并且未發現有走私違規或者其他違法嫌疑的”可提出修改申請。兩者是統一的、一致的,不存在矛盾。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十五條前提是,對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其中某一項未申報、申報不實即可能影響海關正確的實施貿易管制、征收稅款和貿易統計。海關要根據可能造成的不同后果,依據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分別予以處罰。因此,143、103號令內容規定了報關單申報內容有誤且未發現有走私違規或者其他違法嫌疑的情況,經海關審批后,可進行修改或撤銷。對行政處罰條例十五條所列項目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只要列入海關統計,均影響了海關統計準確性,只是根據產生后果不同而歸入條例十五條不同條款。海關監管秩序主要指除許可證件以外的情況,例如缺少商檢通關單。總之,應根據具體的情況,由現場海關緝私部門經過取證、審理等有關程序后確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