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0288]
問題標題:設備出區
北京報關員考試問題內容:Sir 你好,我司設立在煙臺出口加工區內,08年我司從境內一般貿易進口一臺設備,因設備閒置,1.現母公司(設立在深圳保稅工廠)有使用需求,需將設備退運置母公司;該如何作業? 2.另一子公司設立在<深圳福田保稅區>也有使用需求,我司要怎麼作業? 請問我司現該如何退運作業,母公司需要做那些動作? 盼復~!(請詳細告知)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對于出口加工區企業將原先從境內區外采購的閑置國產設備轉移至區外或保稅區相關企業的處理,可以依據《關于出口加工區機器設備出區處理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9〕267號)第六條和第七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對于區內企業從境內區外采購入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389號)規定予以退稅的機器設備,如需內銷出區,需辦理進口手續,按照報驗狀態征稅,免于提交相應進口許可證件。上述機器設備如轉往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繼續使用的,按389號令關于出口加工區之間往來貨物的監管規定和各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