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3826]
問題標題:貿易方式及許可證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代理一合資企業,進口造紙設備(投資額度內),不符合減免稅條件。在進口報關時貿易方式是否可申報為合資合作設備?如申報為合資合作設備,其自動進口許可證(O)是否可免領。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的資金(包括中方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建廠(場)物料,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及進口本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辦公用品(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物品”),貿易方式為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口設備、物品,監管方式代碼“2025”,簡稱“合資合作設備”;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進口設備、物品,監管方式代碼“2225”,簡稱“外資設備物品”。 如是合資合作設別,則自動進口許可證可免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