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3324]
問題標題:有關知識產權
問題內容:您好!我單位是一家韓國獨資企業,前不久從韓國總公司進口了一批來料加工部件,海關在進口查驗的時候,對這批部件中的兩種產品,分別是日本品牌NSK和NTN的絲杠和軸承產生質疑,要求我公司提供日本NSK和NTN總公司授權給我公司的允許進口并在中國使用的授權書。我想問的是,這些部件肯定是韓國的代理商向NSK和NTN的總部購買的,我們的韓國總公司再向代理商購買,最后出口給我公司,日本的NSK和NTN的總部怎么可能給我公司出示授權書?他們可能根本都不知道我們公司是哪個。而且這批貨物屬于來料加工,我們只是用這批部件組裝設備,然后再出口給韓國。海關說這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公司如果提供不出授權書,就要扣留貨物,我們很不理解。而且我們已經通過韓國總部向海關出世了他們跟代理商購買產品的發票,這樣都不行嗎?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支持和關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總署令第183號)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要求申報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及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且進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情況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可以要求收發貨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和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未竟事宜,建議直接致電進境口岸地海關的貨物監管部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