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8040]
問題標題:進口海關匯率
問題內容:請問進口貨物海關關稅繳款書上的匯率是怎么計算出來的?是否按照當月的前一個月第三周第三個工作日的中國銀行公布的中間匯率計算而來?匯率定好后本月的進口貨物(1日到30日)是否全部按照這個匯率計算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如果匯率出現大幅度震蕩,總署在進行匯率調整時候是否要發公告?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規定: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并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