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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關:署稅函[2009]397號[125725]
問題編號:[125725]
問題標題:署稅函[2009]397號
問題內容:我司專業從事貼片加工,2008年5月免表進口貼片機一臺。問題:1、是否屬于署稅函【2009】397號所描述 電子專用設備 范圍 2、有關進口設備超過1年補稅期限的,不再予以補稅。1)是按報關單上的進口日期算嗎? 2)免表進口設備有5年監管期,如不符合397號文件,是以進口日期算1年全不補,還是補部分? 3)假如是補部分,和《海關法》第62條,按放行之日起計算,是否構成矛盾。 以上急盼明確答復,如有不到之處,請給予補充 萬分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監管期應以進口申報后放行日期為起始點開始計算。其他問題不適合網上回答,請按照主管海關要求辦理,如有疑義可向主管海關上級海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