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6118]
問題標題:付匯證明聯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與去年10月從上海浦東機場出口貨物,由于質量問題于12月發生退運(貨款于2月退還客戶),當時是以退運貨物的方式退回來,在浦東機場海關退下來的進口報關單中,只有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張(報關單號223320091334105038),由于我司在外管局核銷程序需要我司提供付匯證明聯,但經我司上海貨代聯系浦東機場(后來我們把原進口報關單有一起提供),確告知不可為我司補打付匯證明聯,因此我司想知道要提供怎樣的資料如何才能成功補發付匯證明聯? 目前我方手頭上于退運有關的資料除了出口和進口的報關單 裝箱單 合同 發票等還有外匯局出具的《已沖減收匯/核銷證明》退貨情況說明退款的付款水單
報關員考試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jpengben:您好!對于您來信咨詢的問題,我關進行了核實,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退運貨物屬于“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該通知附件2指出“退運貨物的付匯手續為: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管理局出具的《已沖減收匯/核銷證明》,為企業辦理退款的有關購付匯手續。” 根據該文件規定,貴單位已有《已沖減收匯/核銷證明》可到指定銀行直接辦理手續,海關不再出具付匯證明聯。 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聯系人: 沈志強 , 聯系電話:68341448) 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