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1445]
問題標題:有關報關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
問題內容:您好,向您請教下:海關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會有報關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出來?我們是在國內A公司買的貨物,也可以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們出口到國內的出口加工區。可是因為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也就是說那貨物是我上家的上家是國外廠家),所以我們就不能有報關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所以哪怕我們是在國內買的貨物也可以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無法申請退稅。幫忙解惑了,謝謝您百忙中幫忙!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您提出的問題我們答復如下:國務院令第389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決定》第27條規定,“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其出口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具體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下達。(二)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三)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查驗后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稅,不予退還。(四)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商務部批準,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加工區的貨物,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請務必以海關業務現場的實際辦理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