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6098]
問題標題:出料加工劃分
問題內容:非常感謝您及時的答復。可否再請您明確一下,鋼板加工成鋼管進口,是否屬于出料加工?因為對照概念,鋼板可以認為是鋼管的原料或半成品,由境外加工商加工成鋼管成品,再復運進口。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按照海關相關規定:1.出料加工僅限于因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而必須運至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對國內具有生產能力的出料加工,經貿主管部門應不予批準,海關不予備案。2.出料加工,原則上不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如出口廢鋼進口鋼材,出口廢鋁進口鋁合金板材等,不屬出料加工,應按一般貿易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3。出料加工貨物在境外加工期限為六個月,如確需延期的,須報經海關核準,但延期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實際通關時,以現場海關解釋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