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3353]
問題標題:成交方式
報關員教材問題內容:敬愛的海關: 您好!我司是一家生產型的出口企業,現我司有一部份的外國客人與我司簽訂合同的成交方式為"工廠交貨價",英文縮寫為"EXW",此條款國際上通常解釋為"客人直接到工廠提貨并承擔一切的費用和風險".對于簽訂"工廠交貨價"的貨物出口,我司以住在報關單上的成交方式填報為"FOB".由于現在稅局就成交方式提出質疑,因為如果以"FOB"為成交方式就得提供提單,但我司與客人實際簽訂的"工廠交貨價"按國際慣例船公司是不可能給出口方簽發提單的.所以稅局提出要么我司按FOB申報,報退稅時必須提供提單.要么我司按工廠交貨價的方式申報出口. 但我們找遍了海關書籍都沒有提及到"工廠交貨價(EXW)"這種成交方式,請問貴海這案子如何能妥善處理.謝謝! 遇見 上 2010-9-9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遇見: 您好!感謝您的提問,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08年第25號公告),對成交方式欄目的填寫進行了規定,具體的填報要求是:1.該欄目應根據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2.目前海關申報系統中接受包括上述三種常用成交方式和C&I、市場價、墊倉等六種成交方式。對于不是以上述六種成交方式成交的,應將實際成交方式折算、轉換成《成交方式代碼表》相應的成交方式填報。如以EXW成交方式進口的貨物,本欄目應填報FOB,并在備注欄注明"簽訂合同的成交方式為工廠交貨價(EX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