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4180]
問題標題:如何理解“其他貿易”的部分適用范圍
問題內容:您好!根據稅則《監管方式代碼表說明》中對“其他貿易”這一監管方式的說明,外國企業常駐我國辦事機構進口不復運出境的陳列用企業產品樣品,適用“其他貿易”。同一節的不包括范圍則申明“駐華商業機構進口不復運出口的陳列樣品,其監管方式為‘陳列樣品’”。查了很多地方也沒有找到“外國企業常駐我國辦事機構”和“駐華商業機構”的區別,請問應如何理解?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其他貿易”適用于以下情況: 1.我國境內經批準臨時進出口貨物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進出口貨物、物品。 2.外國駐華使、領館在我國內購買貨物出口。 3.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常駐人員和外國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以及持有長期居留證件和來華定居的引進專家等進口自用汽車。 4.外國企業常駐我國辦事機構進口不復運出境的陳列用企業產品樣品。 其中,不包括駐華商業機構進口不復運出的陳列樣品,監管方式為“陳列樣品”(2939)。 一般情況下,“外國企業常駐我國辦事機構”是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駐華商業機構”是包含商業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