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5630]
問題標題:免稅設備配件退換
問題內容: 尊敬的海關老師,你好!我公司最近進口了一臺減免稅設備,外商在給我司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現設備中一個主要裝置有問題,外商答應更換一個新的裝置,請問:1.該情況是否可以按"無代價抵償"方式處理;2.由于該裝置只是設備的一部分,如果退換,該裝置品名、稅號與原設備進口的品名、稅號肯定是不一致的,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是按實際退運裝置申報還是按原進口設備名稱申報?3.由于時間緊迫,可否先將新的裝置進口進來,再安排品質不良的裝置退運出境。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武漢海關
答:您好!1、在原進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進口貨物之日起3年,可以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進口手續;2、應該按實際進口貨物如實申報;3、可以先辦理進口,再將原相關的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監管方式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