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1801]
問題標題:看不懂的退運貨物
問題內容: 近段時間我們有很多客戶咨詢出口到國外的貨物因為質量方面的瑕疵被國外退運回中國,按照以往的做法就是提供相應的單證辦理海關手續(可以免稅進口),但是現在浦東機場海關說現在被國外退運回中國的貨物一定要國外官方出具質量方面不符的證明,這個問題我不僅咨詢了其他的報關行或貨代,連海關窗口也咨詢過,都說需要這樣一個證明,不知道國家現在是不是對于退運貨物有了新的政策?而且國內的客戶也說了,像這樣的情況國外是不給辦理質量不符的官方文件的,那假如沒有這樣的官方文件,那么中國出口的貨物被退運回來我們只能按照征稅的方式進口了?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署令第124號)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因此,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因品質原因退運如要求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