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1771]
問題標題:關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問題內容:您好關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在青島保稅物流園區的應用。監管證件為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貨物由物流園區外生產企業A報關出口至青島保稅物流園區入區內倉庫B存儲,此貨物再從物流園區倉庫轉關出境到國外(此時在物流園區申報的出境備案清單的經營單位為區內倉庫,貿易方式為保稅區倉儲轉口代碼1234)在轉關出境報關環節是需要提供兩用物項許可證的。請問此許可證應該由區外生產企業A提供還是由園區內倉庫B提供?望能夠給與答復,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第六條 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管理目錄》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均應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 兩用物項和技術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 兩用物項和技術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第七條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時,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海關憑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并辦理驗放手續。根據上述規定,出口申報時,出口經營者應當提供上述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