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1336]
問題標題:貿易方式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我們公司五月份出口到美國一票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潮導致部分貨物表面生銹,買方要求將部分貨物退回給我公司修理完畢后再出口給買方。那么我司在貨物進口時應該申報的貿易方式為“退運貨物”還是“修理物品”?這兩種貿易方式的“征免性質”和“征免”應該如何申報呀?向大港海關申報以上兩種貿易方式除了基本單據外還需提供什么單據呀? 十分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進出境修理物品是指進境或出境維護修理的貨物、物品。監管方式代碼“1300”,簡稱“修理物品”。適用于各類進出境維修的貨物以及修理貨物維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監管方式代碼“4561”,簡稱“退運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修理物品根據是否有修理費收付匯填報“一般征稅”或“其他法定”。退運貨物如能符合前述規定,則征免性質為“其他法定”、征免為“全免”,否則為“一般征稅”和“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