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海關:關于公共保稅倉庫倉儲費(雜費)計完稅價格
問題編號:[181309] 問題標題:關于公共保稅倉庫 倉儲費(雜費)計完稅價格 問題內容:你好,老師,我司在自己的工廠設立了一家公共保稅倉庫,想咨詢老師3個問題:1、出倉貨物一般貿易時:是否是CIF價格+倉儲費(雜費)計完稅價格?2、企業想了解的是倉儲費(雜費)是經營保稅倉庫的單位自訂的費用還是由海關制定的?3、經營保稅倉庫企業是否有權為了提高保稅倉庫經營能力及吸引更多的客戶來使用公共保稅倉庫而適時降低倉儲費(雜費)?煩請老師解惑,企業不甚感激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等區域、場所進入境內,需要征稅的貨物,海關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以從上述區域、場所進入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如果銷售價格中未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等區域、場所發生的倉儲、運輸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應當按照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予以計入”。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及其釋義“貨物銷售時,特殊監管區域內發生的倉儲、運輸及其他相關費用未列入貨物的銷售貨款,而單獨收取的,則該類費用應以實際發生額計入被估貨物的完稅價格。在確定應計入的倉儲、運輸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以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向境內銷售該貨物前,所發生的全部該類費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