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2275]
問題標題:租賃貿易出口申報時 貿易方式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您好,我司于2009年7月以租賃貿易的形式進口10件工具(進口貿易方式:租賃不滿一年)在2010年5月將其中4件工具出口(出口貿易方式:租賃不滿一年)。其余工具仍在境內使用,2011年8月將其余工具以退運貨物的方式出口(出口貿易方式:退運貨物),在出口時,海關老師提示原來進口報關單進口貿易方式應改為租賃貿易(租賃時間在一年以上,進口貿易方式:租賃貿易)以對應出口貿易方式為退運貨物。我們將原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更改為租賃貿易,并將貨物以退運貨物的方式出口。請問第一次(2010年5月出口)報關單貿易方式還更改嗎?是否要由租賃不滿一年更改為退運貨物?不更改的話是否影響海關統計?期待您的答復。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租賃貿易”(1523)期滿復運出(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租賃不滿一年”(1500)期滿復運出(進)境的貨物,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1500)。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