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8556]
問題標題:進口設備退運申請退增值稅所需資料
問題內容:去年進口的設備因質量問題今年已退回供應商,并已辦理了退運手續,現在辦理退增值稅時,海關要求我司提供稅務所出具的增值稅未抵扣或進項轉出證明(要求加蓋稅務局業務章)或是在我司提交的退稅說明上加蓋稅務局業務章,我司與稅務所多次溝通后,稅務所給出最終回復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稅申請書;(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三)貨物復運出口的報關單;(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上述規定,并未要求稅務機關出具進項轉出證明或其他文件,稅務機關也未要求海關收取證明,因此沒有出具證明的依據。請問此事如何處理?若需稅務局出具證明有何政策依據以便我司向稅務局取得相關文件?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納稅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或者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或者出口貨物品質不良、規格不符或者殘損、短少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因此,海關在確實無法了解企業的增值稅抵扣狀況,對企業的資信又缺乏信任的情況下,可要求企業提供未抵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