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6982]
問題標題:關于進口帶鋸床再出口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我司上海分公司于兩三年前從臺灣進口一臺小型帶鋸床,商品編碼為:8461500090,現由于上海分公司這里用不到這臺機器了,故公司領導想將該機器運到我司新加坡總部。請問這個出口該怎么操作?另外該機器網上查詢到需商檢,但由于這個機器原本是從臺灣進口過來的,現在出去還需商檢嗎?(注:該機器在上海分公司期間未打開使用過,是新機器)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簡要回答:對于你這種情況的,就是一般買賣關系,請按“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對于涉及檢驗檢疫部門的,海關憑通關單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