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4113]
問題標題:修理物品?退運物品?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我司去年3月出口至的一批高壓清洗機(H.S.84243000)因為外殼容易碎裂,現在客人要求退貨。其中部分是已經出售給最終用戶然后使用一段時間后被退回超市,還有一部分是全新未售出的。請教問題如下: 1)出口超過1年的貨作為退運,海關是否允許?如果允許,需提交哪些文件,是否需繳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2)如果貨物退回后我們修理完畢再出給同一客戶,是否可以按修理物品進行清關(因為超過1年了)?如果修理后出口給該同一國家的另一個客戶,是否也可以作為修理物品進行進口清關? 3)此類退貨是否可以進保稅區倉庫進行修理后再出口?修理所需的零件等物品如何申報進入保稅區?問題較多,麻煩您了。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簡要回答:1.按照“退運貨物”方式申報的貨物,本身沒有1年的限制,只要是退運合同就可以,只是1年內的退運的可以面相關稅費。需要提供一份原貨物的出口報關單及退運合同(協議),其他的同一般進口報關手續一樣,提供發票、裝箱單及所需監管證件等材料。2.對于合同屬于修理的,就應以“修理物品”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沒有1年的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