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149]
問題標題:出境修理物品,未修理進口
問題內容:我司是一家從事飛機輪胎銷售檢測修理的企業,獲得中國民航總局頒發翻修能力證書,在該證書允許的范圍內從事飛機輪胎的檢測修理,由于部分型號的輪胎沒有翻修能力,需要送至國外具有翻修能力的公司進行修理,2013年我司將一批磨平飛機輪胎出口至香港進行翻修,雖然國外有翻修能力,但是這批輪胎經檢測后不符合現有的翻修規范,需要將該批輪胎退回至國內。出口是以修理物品的貿易方式,提交保函擔保6個月的時間內復運進境。現想咨詢貴關,未修理的輪胎進境以何種貿易方式申報?(輪胎的所有權是歸我司)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修理物品是指進境或出境維護修理的貨物、物品。本監管方式適用:1.各類進出境維修的貨物以及修理貨物維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2.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園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的特殊區域內企業,與境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以及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因此,未修理的輪胎復運進境,仍按修理物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