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2490]
問題標題:退運貨物問題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你好!我司10月份有一批價值44萬美元出口至美國的貨物,因品質不良的問題要退運回來更換與原貨物相同品質合格的貨物,打算退運進境時填報“其他” 復出口填報“無代價抵償”的監管方式。 請問原貨物退運進境時是否需要交納保證金?更換后的貨物限什么時候復出口呢? 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124號)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第三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一)原出口貨物報關單;(二)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三)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