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2594]
問題標題:關于轉口貿易原產地證明享受其優惠稅率問題
問題內容:尊敬的汕頭海關:您好,有一批貨物原產地為馬來西亞,我司通過第三方貿易商(香港的一公司)購買貨物到國內,香港公司為了保護商業信息,重新做了一份轉口貿易原產地證明,請問憑香港公司的轉口貿易原產地證明能享受其優惠稅率嗎???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答: 你好,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應當提交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總署令181)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聯運提單等證明文件;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臨時儲存的,還應當提交該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文件。 香港公司的轉口貿易原產地證明不能作為享受優惠稅率的證明文書。具體業務請到現場海關辦理并以現場海關辦理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總署令181)第十條第二款內容: 原產于優惠貿易協定成員國或者地區的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不論在運輸途中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作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 (一)該貨物在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時,未做除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二)該貨物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停留的時間未超過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期限; (三)該貨物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作臨時儲存時,處于該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監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