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8427]
問題標題:駐外外交人員自帶機動車回國
問題內容:您好! 我是中國駐非洲某使館的外交人員,現有幾個問題急需了解,請復示為盼:
1、館員的汽車是“車改”后,于2005或2006年購買的舊車,可否自帶回國?
2、如購車地點在歐洲,后轉館至非洲館工作,這種情況在入關辦手續時是否有問題?
3、因購買的車是當地車行的舊車,無原始購車發票,可否?
4、我館委托“中遠”將車運抵天津港后,館員在辦理手續時需提前準備好哪些材料?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2005年41號公告規定,駐外館員在第一至第二個任期內,且累計任職時間2年以上(含2年),可進境1輛小轎車(含越野車),但車輛需在外使用一年以上.館員應在本人入境后6個月內向國內居住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提出申請,并需提交下列單證:
1、護照、居民身份證;
2、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
3、國內外派主管部門出具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
4、提(運)單、購車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5、經申請人簽字、所在單位蓋章的(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根據規定,購車發票為必要單證,需向海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