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9619]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副產品出口方法
問題內容:概況:本公司以“進料加工”從事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異氰酸酯”“多元醇”,出口成品:“聚氨酯海綿”。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海綿邊角料”以“進料邊角料復出”方式出口。
問題點:現客戶要求本公司將“海綿邊角料”粉碎成顆粒狀并做成“海綿枕芯”再出口,請問海關官員:此種形式的出口將如何操作? 企業想把“海綿枕芯”直接備案為合同項下的成品,但是根本無法填寫對應的單損耗表。如果作為“副產品”出口,是否可行? 非常困惑,懇請海關老師、海關專家賜教!!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您好,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如果貴公司生產的產品符合以上規定,可作為副產品出口或內銷,具體規定可遵照海關總署111號令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