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5398]
問題標題:自用車輛解除監管
問題內容:使館人員自用車輛解除監管后對使館自用車數量有何影響?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境的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的,使館和使館人員可以按照相同數量重新申請進境機動車輛:
(一)按照本辦法依法轉讓、出售,并且已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因事故、不可抗力原因遭受嚴重損毀;或者因損耗、超過使用年限等原因喪失使用價值,已辦理結案手續的。
您提到的解除監管手續不在二十九條規定當中。如還有疑問請致電:8573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