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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關:駐外人員任滿新購二手車帶回國征稅標準問題[112893]
問題編號:[112893]
問題標題:駐外人員任滿新購二手車帶回國征稅標準問題
問題內容:尊敬的天津海關官員您好。我是外交部駐外人員,即將任滿回國。現有幾個問題請教如下:
1.由于駐在國是右舵國家,自購車輛無法帶回國。故任期結束時想在第三國(因當地落后無法購買合適二手車)購買一輛二手左舵小汽車或越野車帶回國,請問海關完稅價格怎么計算。總署2005第41號公告稱:“三、海關以購車發票價格(駐在國外交人員免稅價格)為基礎,依據《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車輛折舊后計算出計征稅款的完稅價格。但像我這種情況車子就沒有駐在國外交人員免稅價格。而且車子是任滿后購買直接帶回去,也不存在折舊問題,但又是二手車,理論上不應該按照新車價格征稅,不知道國內海關是以什么方式來評估完稅價格并征稅,是直接以二手車成交價格為標準還是海關要自行估價。如我買的二手車是1萬美金,排量為4升,海關是否按該價格核準補稅還是海關自行估價該車價值多少。
2.另外,煩請提供各排量汽車稅率及有關稅費計算公式,和屆時申報需準備的材料。 3.如新購二手車沒有原始新車購車發票,國內海關是否不受理該二手車的進口申報,我還能不能帶回該車輛。非常感謝并期盼您的解答。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1、在使用右舵車的國家或地區工作的館員,可將其任內所用右舵車處置后所購左舵小轎車作為自用車輛運進。相關海關手續辦理,建議其征詢其國內居住地海關。 2、關于完稅價格認定問題,建議征詢一下價格處或審單處意見。車輛完稅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以購車發票(駐在國外交人員免稅價格)為基礎,從購車之日起至車輛進境之日止按照每年12.5%或15%(非洲地區為15%,其它國家為12.5%,不足1年但超過6個月的按I年計算)的比率,對車輛折舊后計算出完稅價格;但對館員購買的二手車,如無法提供新車的原始成交發票,海關將不再予以折舊。海關只征收進口環節增殖稅和消費稅。 3、其車輛僅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故相關稅率為增值稅稅率 17%、消費稅稅率依據車輛排氣量(請參閱: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7號)。 4、計算公式:從價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X增值稅稅率;從價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X消費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