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7413]
問題標題:免稅額500的解釋的爭議
問題內容:一說是 500免稅額指的是稅款,即進口稅=完稅價格*稅率-500 然后7月2號出了新規定,自9月1號起免稅額調整到50。我看到有些海關工作人員在500免稅額上有另外的解釋,即進口稅=(完稅價格-500)*稅率。 既然新規定還沒到執行時間,從法律上講,就應該按老規定來做。我不知道這是否個別海關人員的個人做法,但是這樣做肯定是有欠妥當的。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現執行規定:《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規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下同),免稅額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區以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超出的,對超出部分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為進一步規范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照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