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概述 *注意:
一、以下情況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六)宣揚邪教、迷信的;
(七)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八)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一)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一)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二)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三)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個人攜帶、郵寄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50冊(份)的;
(二)個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
(三)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四)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五)其他構成貨物特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發貨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請退運其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境印刷品、音像制品運抵海關指定監管場所后,海關進行監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四、個人攜帶、郵寄進境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準予進境。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關憑國家宗教事務局、其委托的省級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征稅驗放。無相關證明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六、境外贈送進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贈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贈送方出具的贈送函和受贈單位的接受證明及有關清單。接受境外贈送的印刷品超過100冊或者音像制品超過200盤的,受贈單位除向海關提交上述單證外,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一)含有禁止進境內容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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