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9663]
問題標題:我在澳大利亞簽的iphone3gs帶回國要交稅么
問題內容:我已經簽了一年多舊舊的3gs 另外帶ipod classic已買了3年 sony相機用了2年了 nano買了2個月了 這些都是要帶回澳大利亞的 你們要是按我當年買的錢算已經超過1萬吧 可是都是自己用的多久了 我可以提供2年前買的收據 你們還要收我稅么????另外我媽要我買12瓶綿羊油 3塊錢澳幣 據說要按100元人民幣算價錢???真的假的另外買一些化妝品護膚品, 魚肛油 這些在澳洲本地都交過稅了 是準備給家里人用的 我不可能帶回澳洲 我想帶2罐牛奶給我妹妹 請問留學生又不是幫人代購的 你們能不要誤傷我們這些留學生么?????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福州海關
答: 您好!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二、按照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規定:(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三、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第25號公告規定,對確定需要征收稅款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執行。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第九條規定,經海關核準暫時進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由旅客復帶出境或進境。海關依照規定憑擔保準予暫時免稅放行的其它物品,應由旅客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進出境手續或將原物復帶出境或進境。 五、以上規定海關均對外公布,您可在中國海關網站上查閱。 六、綜合上述規定,您擬攜帶的IPHONE、IPAD、SONY、NANO等,如仍要帶回澳大利亞,在入境時請如實向海關申報并交保放行。其他物品如化妝品、護膚品等,請按照規定限量攜帶。如有疑問歡迎你撥打福州海關服務熱線0591-12360咨詢。 謝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