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8805]
問題標題:個人物品回國稅金問題
問題內容: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這個規定我有點不明白,我行李中所有的東西都是自用物品,包括衣服,鞋子,電腦,電話等等,是這些加起來要5000元以內才能免稅是嗎?那個5000元您們怎么算呢?是要我提供我買的那些東西的發票,如果是小攤買的,沒有發票怎么辦呢?或者用了好久的東西,發票早就不見了怎么辦呢?還有,如果按我發票的價錢,那大部分東西我都用過了,已經不能按原價來計算,那該怎么計算呢。如果是朋友送的禮物,價錢我也不清楚了,怎么算呢,難道是您說多少錢就多少錢嗎,是不是我們個人沒有還價的余地,所以有些不明白了。您說您們有估算制度,我想知道這個制度怎么制定的。個人物品每樣大概也就1個,頂多2個的數量,而且肯定都是自用,這個您們要用什么標準去辨別呢? 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這里,請問這20種商品等都是指什么,有關規定又是什么呢? 最后請問如果我在機場免稅店買的東西,比如相機,手表,化妝品或者包包什么的,回到國內時海關要收稅嗎?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建議您進境時如實向海關申報,實際通關時以現場海關的解釋和要求為準。20種不予免稅商品請參照海關總署2004年公告第7號。您在進關前在免稅店購買的護膚品視同境外攜帶的物品,與您境外攜帶的其他物品一同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