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6260]
問題標題:我外交人員回國進境免稅車輛出售補稅
問題內容:您好,我同事是中國駐外外交官,他2010年6月回國,帶回了一輛車,當時已免稅入境(應是免關稅,其他三稅已繳納)。現在過了一年欲出售此車,根據規定需補稅。想了解除補關稅外,增值、消費、購置三稅是否需繳納?如需繳納三稅,計算時是否按車價加關稅后的價格計算其他三稅?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2005年41號公告,館員離任回國進境的免稅自用車輛屬于海關監管車輛,監管期限為自海關放行之日起6年.在監管期限內,海關監管車輛不得擅自轉讓、出售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如館員需轉讓、出售或者處置其進境的海關監管車輛,應報經主管海關批準,并依法補交稅款。根據相關規定,除補征關稅外,增值稅、消費稅也應補征,在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時,應將補征的關稅稅額加入后計算。車輛購置稅非海關征收稅種,請向相關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