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2968]
問題標題:監管車輛
問題內容:你好海關同志,因在北京工作,我兩年前向貴關申請,從國處自帶進口機動車一輛。因為車輛是監管車輛,現在我已不在中國工作了,我不知道這種車輛我怎么處理,聽朋友講我只能轉讓給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請問海關同志我這車轉讓受讓方要什么身份,需要什么材料,怎么辦理。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第194號令)規定:常駐人員轉讓進境監管機動車輛時,應當由受讓方向主管海關提交經出、受讓雙方簽章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自用車輛轉讓申請表》(以下簡稱《轉讓申請表》)及其他相關單證。受讓方主管海關審核批注后,將《轉讓申請表》轉至出讓方主管海關。出讓方主管海關批準后,出讓方憑其主管海關開具的《領/銷牌照通知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輛牌照注銷手續;出讓方主管海關辦理機動車輛結案手續后,將機動車輛進境原始檔案及《轉讓申請表》回執聯轉至受讓方主管海關。受讓方憑其主管海關出具的《領/銷牌照通知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輛牌照申領手續。應當補稅的機動車輛由受讓方向其主管海關依法補繳稅款。常駐人員進境監管機動車輛出售時,應當由特許經營單位向常駐人員的主管海關提交經常駐人員簽字確認的《轉讓申請表》,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后,由特許經營單位參照前款規定辦理機動車輛注銷牌照等結案手續,并依法向主管海關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