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規定,“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根據文件規定,若郵寄入境的個人物品經審核后在個人自用合理范圍并且沒有超過規定限值,但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上的,應全額征稅,另海關總署2007年第25號公告明確規定,化妝品的行郵稅稅率為50%,完稅價格須以業務現場海關的實際確認為準,稅額=完稅價格×稅率。若您收到海關簽發的通知書,可以與書面通知上的電話聯系咨詢。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請務必以海關業務現場的實際辦理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