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1054]
問題標題:個人物品入境
問題內容:您好!我是中國籍非居民,想在入境時攜帶自用的手表一架,電腦和手機各一,并且要在出境的時候復帶出境,需要如何辦理手續?需要另外加稅嗎?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福州海關
報關員培訓答: 您好!現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二、按照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規定:(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三、您擬攜帶進境并需復帶出境的手表、電腦、手機,按規定不征稅。按照2007年第72號公告要求,進境時請您填寫申報單向海關書面申報并選擇“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通關,同時說明上述物品需復帶出境,現場海關將根據行李物品的具體情況辦理相關手續。 四、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具體辦理以海關業務現場為準。如有疑問,請撥打福州海關服務熱線0591-12360咨詢。 謝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