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6886]
問題標題:個人物品托運回國時的報關情況咨詢
問題內容:您好,我想咨詢個人物品托運回國時的報關情況。 1)本人2010年7月赴日本工作,當時委托物流公司將以下物品海運至日本, 電器(含:音響、音箱、打印機等)、家具(含:斗柜、書架、書桌等)、衣物、被褥、書籍、DVD、CD以及各種幼兒玩具等。 2)現在即將回國,準備將以上物品再運回中國,結果物流公司告知說其中的電器和家具等,中國海關規定不允許進口,而且個人物品數量不能超過5立方。 3)通過電話咨詢時,海關工作人員答復說,如果是原物返回,提供當時的出境報關及核驗單據就可以辦理進口。 4)但是,當時做出口申報時,物流公司僅按捆包明細做了海關關封,未詳細列出物品型號等信息,同時蓋有海關放行章的捆包明細也在出口申報時被收走。在我出境時,也未告訴我做出入境行李申報。 該物流公司的日本辦事處在2011年3月已關閉,故日本方面的進口申報單據也找不到了。 我想了解的問題是: 1) 這些物品原本是從中國帶去日本的,現在再帶回中國,是否海關規定不能辦理進口?是否有數量限制?(所謂“自用合理數量”如何判斷?) 2) 按照以上情況說明,我如果想帶回以上物品,具體應該如何操作? 提供當時中國國內的購買發票是否有幫助? 煩請提供具體建議。 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您好,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和《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辦理手續,請您根據您所對應的旅客身份查詢相對應的規定。如您在通關中遇到問題,也可直接咨詢12360熱線。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