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7473]
問題標題:旅游購物入關
問題內容:請問,去東盟諸國旅游,在當地購買一些金飾、銀飾及玉器,在回國時需交什么稅費嗎?費率如何計算?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南寧海關
答: 一、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54號公告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對定辦理。 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三、對于個人帶進黃金及其制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進境時攜帶黃金及其制品超過50克的,應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準自用合理范圍內的予以免稅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黃金及其制品,視同進口貨物。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件,予以征稅放行。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詳細情況以現場海關解釋為準。